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 彭煜芸 、彭**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具體載明被告「彭**」之姓名,於法不合。經本院於106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本件對被告「彭**」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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