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38號原告 廖英淦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勝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萬5110元(參後附備註欄說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8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君縈【備註】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登記資料:
①新北市○○區○○路○○○巷○○○○號,屋齡35年之5層公寓第5層,於104年6月交易平均每平方公尺單價10萬9000元。
②本件系爭建物登記總面積90.21平方公尺,不動產總價為983萬
2890元(000000×90.21),原告持分為0.14595,訴訟標的價額為143萬5110元(0000000×0.1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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