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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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4號抗告人 趙婕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債權人 朱清全 等13人、債務人 何青峰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8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