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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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60號

上訴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上訴人 許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6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書可參,爰撤銷本院於11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張瑞蘭

                  法 官林孟和

                  法 官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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