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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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告 蔡其來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宜

陳韋辰

李奇芳 律師

被告 吳佳渝吳美英

吳陳乃

訴訟代理人 吳友吉

被告 吳油

前列吳佳渝即吳美英、吳油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哲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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