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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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告 蔡其來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宜
陳韋辰
李奇芳 律師
被告 吳佳渝 即 吳美英
吳陳乃
訴訟代理人 吳友吉
被告 吳油
前列吳佳渝即吳美英、吳油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哲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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