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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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中興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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