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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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非訟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鄭金龍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金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於民國113年8 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鄭金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鄭金龍(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於民國110年8月20日經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訪查已列為行方不明人口,迄今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對鄭金龍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清查人口資料、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縣榮民服務處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入出境資訊查詢畫面、內政部移民署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政府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市公所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屏東縣○○市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台灣高法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認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鄭金龍於110年8月20日失蹤(斯時已年滿80歲),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而失蹤人係於110年8月20日失蹤,算至113年8月20日止,已滿3年,依法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鄭金龍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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