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四三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處刑(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一九號),簽移本院刑事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長壽」、「MI-NE」、「MILDSEVEN」、「Davidoff」等商標,分別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等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等專用商品,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又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販賣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轉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多次向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袖」之成年男子,以每條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購入未經授權即擅自使用上開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長壽尊爵淡菸」、「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白色大衛杜夫香菸」、「長壽黃硬盒香菸」、「長壽白軟包淡菸」、「七星淡硬盒香菸」、「峰牌香菸」、「七星硬盒香菸」、「長壽尊爵硬盒淡菸」等私菸,並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前其經營之「十三姨檳榔攤」陳列,以每條三百五十元至六百七十元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由本院簡易庭簽移刑事普通庭審理。
理由
一、被告乙○○於準備程序中,就右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被告對於右述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照片九張、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函文(發文字號:九二年營字第四七九號)、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函文(發文字號:JTZ0000000000號)附卷可稽,復有前述仿冒私菸扣案足憑,均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六月後施行(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被告犯罪後商標法已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二者犯罪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相同,修正後之商標法僅將舊法之第六十三條移至第八十二條,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處罰。至於菸酒管理法就販賣私菸之行為,雖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以刑事處罰之規定,惟第六十三條規定,該法實際施行日期須另由行政院定之,是以在菸酒管理法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前,目前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處罰規定,附此敘明。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及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其意圖販賣私菸而陳列之行為,為其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香菸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即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販賣數量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長壽牌尊爵淡菸(低)十二包。
二、長壽牌黃硬盒私菸十二包。
三、長壽牌白軟淡菸十包。
四、長壽牌尊爵硬盒淡菸(圓角)八包。
五、大衛朵夫牌(黑)三包。
六、大衛朵夫牌(白)四包。
七、七星牌(硬盒淡菸)十包。
八、七星牌(硬盒)九包。
九、峰牌香菸十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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