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忠 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吳建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