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施雯容施錦昌 之承受訴訟人)
       施雯娟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施梨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施麗香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林忻慧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施宏泉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6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聿珊 律師
被   告  施文騫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榮東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
被   告  施文能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10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施文迎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9
被   告  施續仁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永裕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被   告  施榮南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建嘉   住同上
被   告  王永福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
       王義祥   住同上
       施厚年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6
       施誌峯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34
       施順樂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8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順河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被   告  施忠毅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段○
           ○○號八樓
       施錫璋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五樓
       施錫杉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施雯容、施雯娟、施梨、施麗香、林忻慧、施宏泉為原
告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情形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5五條分別定有
明文。然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施錦昌業已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9日死亡,
有施錦昌之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雖本件前有委任鄭聿
珊律師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而使本件訴訟
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兩造迄未就施錦昌之全體繼承人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查施雯容、施雯娟、施梨、施麗香、林忻慧
、施宏泉等6人為施錦昌繼承人,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6位繼
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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