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施雯容 ( 施錦昌 之承受訴訟人)
施雯娟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施梨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施麗香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林忻慧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施宏泉 (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6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聿珊 律師
被 告 施文騫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榮東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
被 告 施文能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10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居彰化縣○○鄉○○村○○路○○○號
施文迎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9
被 告 施續仁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永裕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被 告 施榮南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建嘉 住同上
被 告 王永福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
○號
王義祥 住同上
施厚年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6
施誌峯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34
施順樂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之8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順河 住彰化縣○○鄉○○村○鄰○○路○○○號
被 告 施忠毅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段○
○○號八樓
施錫璋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五樓
施錫杉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施雯容、施雯娟、施梨、施麗香、林忻慧、施宏泉為原
告施錦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情形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5五條分別定有
明文。然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施錦昌業已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9日死亡,
有施錦昌之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雖本件前有委任鄭聿
珊律師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而使本件訴訟
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兩造迄未就施錦昌之全體繼承人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茲查施雯容、施雯娟、施梨、施麗香、林忻慧
、施宏泉等6人為施錦昌繼承人,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6位繼
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