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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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9號
原   告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原告與被告 楊敏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壹佰貳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 重簡 字第 49 號裁定(107.01.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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