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交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交簡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6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政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一第1-2行「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分
別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應更正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40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第5-6行「11時許」應更正為「11時10分許
」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秋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6192號
被告周政學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市○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政學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
106年10月3日下午9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0時許止,在臺中
市大雅區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於同日下午10時10分許,
駕駛牌照號碼RAT-7106號租賃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1
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時,不慎自後
方追撞前方由 羅偉誠 所駕駛牌照號碼AVA-2920號自小客車(
無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發現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
時2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政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羅偉誠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表(二)、現場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內故意再犯本件最
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檢察官郭明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徐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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