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山本則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山本則子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02日止累計302,207元未給付,其中295,602元為本金;6,11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山本則子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民國120年9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02日止累計202,468元未給付,其中194,785元為本金;6,89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山本則子於民國113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93,717元,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民國120年9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4月2日止累計295,424元未給付,其中286,064元為本金;8,96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0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5602元
山本則子
自民國114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194785元
山本則子
自民國114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3
286064元
山本則子
自民國114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