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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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佩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佩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佩樵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李佩樵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附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贓物│├────┼────────────┼────────────┤│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8日下午2時15│101年9月24日12時11分│││分至3時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81號│103年度偵字第137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81號│102年度簡字第620號││實├──┼────────────┼────────────┤│審│判決│102年9月30日│103年2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8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80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28日│103年3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