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金立受刑人即被告張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3號、99年度執字第5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46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張家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之父張金立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2月10日刑保字第9900046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9年9月9日判決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5913號案件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以及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依限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28日北檢治次99執字第5913號通知暨該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見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3號卷第6頁背面、第7頁背面。按上開通知係於99年9月29日送達於具保人張金立之住所即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5樓,由具保人本人收受無誤,僅係送達證書上誤蓋受刑人張家銘之印章,並加註「父(即具保人張金立)代」字樣,併予敘明)。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