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告 施傳芳

訴訟代理人 施劭嫻

被告天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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