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告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3萬0,69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3萬0,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陳瑜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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