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4號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鄭惠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44,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