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0號
聲請人 黄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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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 王敏峯 間因假處分事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葛永輝
法官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