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八七號
自訴人丙○○○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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