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甲○○(即彩藝室內設計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就彩藝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程序費用由彩藝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任彩藝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故未能於法定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三個月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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