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約定書第十三條所載,當事人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本件原告總行所在地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既非法定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又以合意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管轄,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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