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