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者,係專指合法之上訴者而言。查上訴人乙○○對於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甲○○、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部分無罪之判決,雖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因其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予以駁回。是上開部分之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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