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
抗告人丙○○
丁○○戊○○乙○○甲○○右抗告人等因自訴己○○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為之,對於裁定並無得提起再審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五編各條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等對被告己○○等提起偽造文書之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自訴駁回,抗告於原審法院,亦經裁定抗告駁回,其等對該裁定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原裁定雖以其聲請再審未提出判決、裁定繕本及證據,聲請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理由未盡相同,惟既均屬不合法之再審聲請,仍應認本件抗告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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