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本院及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高明發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