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等參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3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
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