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等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0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刑度過重,且上訴人非有意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懇請 鈞長 依上訴人之犯後態度坦承不諱,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斟酌減輕其刑責,為此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㈠原判決於理由欄一、犯罪事實:(二)載明「乙○○曾於九
十五年間,分別因重利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各別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八0二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後經本院裁定減刑,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經羈押折抵及執行,乙○○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入監,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及理由欄三、載明「…又被告二人(按其中甲○○已撤回上訴)均有如上述所載之前案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二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偽證述雖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均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等語,顯見原判決已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關於累犯之規定,並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之情狀,就被告其動機及目的、犯罪之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危險、犯後之態度等因素一併於判決中加以考量,量處適當之刑度,於法並無不當。
㈡上訴人乙○○於上訴意旨稱上訴人非有意於五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懇請鈞長依上訴人之犯後態度坦承不諱,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斟酌減輕其刑責,為此提起上訴云云。惟原審法院量刑時業已考量上訴人前述犯罪情節、目的、動機、犯後之態度等一切因素,已如上述,雖上訴人指其犯後坦承、知所悔改等,然縱使屬實,惟仍不得謂其於本案所犯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之偽證罪,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得酌量減輕其刑」之情形存在,原判決未適用刑法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無不當。
四、從而,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意旨未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對於原判決業已適用累犯及量刑之規定,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量刑失之過重。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理由,顯非具體,依上所述,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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