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晼晴 被告 林政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字第37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莊玉熙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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