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聰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05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聰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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