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EVANNGOC(黎文玉)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VANNGO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