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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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代理人 林文城 相對人 萬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7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88年度促字第29178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 萬慧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萬慧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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