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