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秩易字第二號
  受 處分人  劉新同
主文
劉新同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處分書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六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處分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及送達照片等件為證,應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前開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麗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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