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二五六號
  法定代理人  毛泰聰
  訴訟代理人  柯正榮
  被   告  許聯旺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蔡莉娟
附註:
本件管理費係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三年十月止,共十六期,每期管理費為新
台幣一千六百七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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