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小字第二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程志中
  被   告  陳韻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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