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小字第二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程志中
被 告 陳韻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李承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小字第二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程志中
被 告 陳韻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