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盛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詠盛前因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