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毀損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賭博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毀損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貳││台│4│台│9││台│9│││賭│期月│4│中│偵6│中│易3│6│中│易3│7│││徒││地│6│地│7││地│7│││博│刑││檢│8│院│2││院│2││││││署││││││││├──┼──┼────┼─┼───┼─┼───┼────┼─┼───┼────┤│毀│有叁││台││台│0││台│0│││棄│期月│4│中│續0│中│上6│1│中│上6│1││損│徒││地│偵5│高│易6││高│易6│││壞│刑││檢││分│2││分│2││││││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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