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三││││南│││││││害│期月│││少│投│9││││││自│徒│5││連4│地│易8│33│同│上│3││由│刑│││偵4│院│3│││││││││││││││││├──┼──┼────┼──┼──────┼─┼───┼────┼─┼───┼────┤│施品│有六││││彰│││││││用│期月│││毒6│化│││││││二│徒│至││偵1│地│彰4│55│同│上│8││級│刑││││院│簡3││││││毒││││毒14││││││││││││偵247││││││││││││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