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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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淑文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