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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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