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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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68號
原 告 簡孜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龍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陳寄件信封及信函原本,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