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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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宋漢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施翊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