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原 告 朱璿 被 告 陳劭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二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