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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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60號
原   告  朱璿
被   告  陳劭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二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小 字第 1560 號裁定(103.08.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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