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和(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5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慶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9月3日│108年9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8年度偵字第26894│108年度偵字第26894│││376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3465│108年度易字第3465││實││2696號│號│號││審├───┼─────────┼─────────┼─────────┤││判決日│109年01月16日│109年02月6日│109年02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69│108年度易字第3465│108年度易字第3465││決││6號│號│號││├───┼─────────┼─────────┼─────────┤││確定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10日│109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178號│││109年度執字第4084│(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號│││├─────────┤│││編號1、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6│108年度偵字第32397││││2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727│109年度簡字第189號│││實││號││││審├───┼─────────┼─────────┼─────────┤││判決日│109年02月20日│109年0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727│109年度簡字第189號│││決││號││││├───┼─────────┼─────────┼─────────┤││確定日│109年03月24日│109年04月7日││├─┴───┼─────────┼─────────┼─────────┤│是否為得易│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10│109年度執字第5236││││號│號│││├─────────┴─────────┼─────────┤││編號1、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