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董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董耀文分別於⒈民國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⒉民國92年4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即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19,35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及現金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耀文│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70000││年三月三十日│││││元││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002│新臺幣│董耀文│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9353││年四月二十五│││││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董耀文│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49353││年四月二十五││期延滯金新臺幣│││元││日起││三佰元(即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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