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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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于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㈡及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所載「且經其同意至警局採集尿液送驗」之記載,應補充為「且於109年11月12日15時15分許,經警徵得林于紘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紙」、「查獲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于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至被告前雖於警詢時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胡」姓男子所購得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第33頁】,然被告並未提供該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餘足以辨別其特徵之具體資訊,供檢警機關追查,致檢警機關無從據以發動追查。是本案被告並未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於法有違,惟考量被告雖對於施用日期陳述略有誤差,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悟,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毒偵卷第27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揭櫫明確。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31、94頁);又上揭吸食器前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55號鑑驗書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11頁),因殘留有毒品,衡情難與毒品析離,應當整體視之為毒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前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978公克,驗餘淨重0.3948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55號鑑驗書1份附卷供參(見毒偵卷第11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所有供施用後賸餘之毒品,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毒偵卷第31、94頁);另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見毒偵卷第31、94頁),核屬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使用之物,此部分扣案物既非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備註│├──┼──────────┼──┼───┼─────┤│㈠│吸食器(含玻璃球及鼻│1組│林于紘│見毒偵卷第│││管)│││47頁。│││││││││││││││││││├──┼──────────┼──┼───┼─────┤│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林于紘│見毒偵卷第│││命(含包裝袋1只,驗前│││47頁。│││淨重0.3978公克,驗餘││││││淨重0.3948公克)││││├──┼──────────┼──┼───┼─────┤│㈢│注射針筒(已使用)│1支│林于紘│見毒偵卷第││││││47頁。│└──┴──────────┴──┴───┴─────┘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字第4025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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