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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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呂郁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前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邱明弘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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