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私行拘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私行拘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2月1日止犯私行拘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2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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