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台南縣麻豆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5月間起至86年11月間止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193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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